經過一年多的溝通、調研與協調,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簽發2020年第9號公告(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公告第三條對拍賣行受托拍賣的文物藝術品,委托方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允許拍賣行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而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該規定將于5月1日起實施。這一拍賣稅務難題的解決,給予疫情沖擊下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極大的生存和發展信心。
為防范拍賣企業虛開發票,《通知》中明確要求拍賣行須將拍賣物品的圖片信息、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買賣雙方身份證明、價款代收轉付憑證、扣繳委托方個人所得稅相關資料等留存備查。
但需要注意的是,受客觀情況限制,對于委托方不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主要指機構委托),仍須依照現行經紀代理服務增值稅管理要求,拍賣貨款增值稅發票由委托方開具給買受人。
公告第三條原文:
拍賣行受托拍賣文物藝術品,委托方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拍賣行可以自己名義就代為收取的貨物價款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應的貨物價款不計入拍賣行的增值稅應稅收入。
拍賣行應將以下紙質或電子證明材料留存備查:拍賣物品的圖片信息、委托拍賣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買賣雙方身份證明、價款代收轉付憑證、扣繳委托方個人所得稅相關資料。
文物藝術品,包括書畫、陶瓷器、玉石器、金屬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郵品錢幣、珠寶等收藏品。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